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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鄂尔多斯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来源: 时间:2013-09-02 15:00:03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起止日期进行供热,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供热期限为每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计6个月,实际供热7个月。
    供热期内,除建筑结构条件等因素外,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为18℃±2℃,低于18℃±2℃的应由供热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温确定,属于供热方的系统问题由供热方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结构问题由用热户或开发商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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